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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赵玉虎、张艳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辉,赵玉虎,张艳玲,张晓伟,王娟娟,赵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669号原告:张国辉,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系原告表弟。被告:赵玉虎,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被告:张艳玲,女,1989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被告:张晓伟,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被告:王娟娟,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被告:赵玉平,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院在审理原告与上列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辉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邮寄费88元,合计1113元,由原告张国辉负担。审判员  李国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