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广盛运输有限公司、杨德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广盛运输有限公司,杨德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840号被告:沈阳广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34甲号1门。法定代表人:刘菊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越天,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德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广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广盛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由沈阳广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