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沈阳恒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524号原告:沈阳恒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武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祥如,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法定代表人:畅高领,该公司经理。原告沈阳恒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恒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80.00元,减半收取6,4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景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