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云与被执行人南京德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云,南京德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403号申请执行人顾云,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德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平安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邵泽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对被执行人罚款等执行措施仍未能执结。本案在审理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溧水区洪蓝镇森湖溪谷路188号森湖溪谷旅游休闲度假区19幢19-5室的房屋。本院认为,法院拍卖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本案存在明显超标的执行,且被执行人在洪蓝镇森湖溪谷路188号森湖溪谷旅游休闲度假区19幢19-5室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本院经查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7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陈庆生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俞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