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2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南甲、张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南甲,张艳梅,王满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南甲,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艳梅,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众元绿素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满勤,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苏南甲与张艳梅、王满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王富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