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行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被告婺源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被告婺源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行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婺源县赋春镇胡家村委会汪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5FTCXW。法定代表人项宝发,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婺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蚺城街道书乡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1479921-2。法定代表人余晖亮,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达科,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婺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婺源县人民法院(2016)赣1130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判长 刘 铭审判员 郑晓霞审判员 董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