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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俞飞燕诉杨倩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飞燕,杨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496号原告:俞飞燕,男,1970年7月1日生,现住景谷县。被告:杨倩,女,现住景谷县。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飞燕诉被告杨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俞飞燕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口头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俞飞燕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俞飞燕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