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俞飞燕诉杨倩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飞燕,杨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496号原告:俞飞燕,男,1970年7月1日生,现住景谷县。被告:杨倩,女,现住景谷县。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飞燕诉被告杨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俞飞燕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口头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俞飞燕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俞飞燕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