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刚、朱永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刚,朱永军,陈辉,马磊,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再6号抗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陈刚,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勇,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勋龙,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朱永军,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辉,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审被告:马磊,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陈刚与被申诉人朱永军及原审被告陈辉、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刚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许检民(行)监【2016】4110000005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作出(2017)豫10民抗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霞、张丽华出庭。申诉人陈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勇、卞勋龙、被申诉人朱永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原审被告马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超、王继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陈刚称,原审判决认定我是借款人缺乏证据,依法应予撤销,改判驳回朱永军对我的诉讼请求。朱永军辩称,陈刚和陈辉共同向我借款,原判正确,应予维持。马磊称,原判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不应对陈辉个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再审认为,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建忠审判员 付向红审判员 王保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洪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