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郭宝安、中城彩虹养老资产管理合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安,中城彩虹养老资产管理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3664号申请执行人:郭宝安,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中城彩虹养老资产管理合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802776-8,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牟坤林,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65759-6,住所地住所地繁昌县繁阳镇峨溪河景观步行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牟海莲。本院在执行郭宝安与中城彩虹养老资产管理合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6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夏 凯××××年××月××日书记员 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