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瑛,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225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马瑛,男,1975年4月10日生,满族,初中文化,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瑛犯盗窃罪,经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吉03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人马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马瑛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执行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 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