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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大通贸易服务中心与重庆国唐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大通贸易服务中心,重庆国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950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大通贸易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五里村*组。法定代表人:朱先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298号10号楼2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大通贸易服务中心与被告重庆国唐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大通贸易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大通贸易服务中心自愿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大通贸易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大通贸易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难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