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卢明容与王达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容,王达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6民初3915号 原告:卢明容,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王达华,男,汉族,1957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明容与被告王达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明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明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明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卢明容负担。 审判员 陈先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本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