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秀与被执行人肖勇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秀,肖勇,张艳,张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80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秀。被执行人肖勇。被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张忠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秀与被执行人肖勇、张艳、张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肖勇、张艳、张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勇、张艳、张忠华在2017年2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欧阳秀借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87.5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77元,合计52514.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肖勇、张艳、张忠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勇、张艳、张忠华在银行的存款5251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 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廖夏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