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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史吉平与南通中瑾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吉平,南通中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吉平,女,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中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毛金中,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南通中瑾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负责人:单鸣姝,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琪,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史吉平因与被申请人南通中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瑾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吉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劳动者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而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在中瑾公司连续工作多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中瑾公司继续工作,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我与中瑾公司之间的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现中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我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此外,我到中瑾公司工作多年后公司才开始为我缴纳养老保险,所以中瑾公司应当为我补齐养老保险。中瑾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史吉平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史吉平于2012年2月即已达到退休年龄,其在与中瑾公司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史吉平申请再审要求中瑾公司为其补齐养老保险的问题,因本案系经济补偿金纠纷,故该诉请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之范围。综上,史吉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吉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马亦乐代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