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晓燕与沈贵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燕,沈贵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427号原告:田晓燕,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瑜,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贵清,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原告田晓燕诉被告沈贵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贾琼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晓燕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