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玉成、杨振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玉成,杨振富,孙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830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洪伟,该公司职员。被告:杨玉成。被告:杨振富。被告:孙素清。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成、杨振富、孙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郭偲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