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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玉成、杨振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玉成,杨振富,孙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830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洪伟,该公司职员。被告:杨玉成。被告:杨振富。被告:孙素清。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成、杨振富、孙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郭偲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