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忠与被执行人王九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忠,王九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忠,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九得,男,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忠与被执行人王九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伟忠于2017年4月30日以与王九得自行协商解决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伟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21执1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