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40号被执行人:李某,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贺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5月2日将案件履行款18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宗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