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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40号被执行人:李某,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贺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5月2日将案件履行款18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宗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