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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永先与杨建平、杨小平共有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永先,杨建平,杨小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永先,又名杨永仙,女,生于1933年8月17日,汉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四十八研究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田湘伟,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土家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四十八研究所内退职工。系杨永先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建平,男,生于1953年5月22日,汉族,系商洛市文化文物广电局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小平,男,生于1963年4月25日,汉族,系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杨建平,男,生于1953年5月22日,汉族,系商洛市文化文物广电局退休职工。系杨小平之兄。再审申请人杨永先因与被申请人杨建平、杨小平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永先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等应予再审的情形。故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杨永先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能够证明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任何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故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杨永先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及第二项“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建平一审时提交了《商州市房地产交易买卖契纸》,杨永先虽对该契纸所载房屋的建造时间提出异议,但并无证据证明该契纸系伪造。杨永先提交的周爱盈证言与一审法院对周爱盈的调查笔录之内容有所不同,但2015年7月13日一审法院《质证笔录》显示,杨永先代理人对该证言的质证意见是,杨永先父亲入股、退股过程属实,但时间有出入。故原审法院采信周爱盈的证言并无不当。杨永先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永先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本院认为,杨永先虽在申请再审时书面申请本院调取有关证据材料,但其代理人在本院2017年4月11日谈话时承认,其在一二审中并未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故其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永先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本院认为,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仅认定了杨永先主张的部分遗产范围,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对于被申请人杨建平擅自处分的房屋,原审法院虽未支持申请人要求杨建平恢复原状的诉请,但已参照本地拆迁补偿标准判令杨建平予以折价。杨永先关于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杨永先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在开庭和调查过程中,均给了杨永先及其代理人充分的质证辩论等发表意见的机会,有其代理人在笔录中的签字为证。故杨永先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杨永先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永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