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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咸学鹏、王小四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学鹏,王小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咸学鹏,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申请执行人:王小四,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申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咸学鹏、王小四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咸学鹏、王小四的申请,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业务处于停业状态,其财产因其他案件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7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沈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