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与被告王雨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王雨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2154号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传玉,大连万象美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南,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雨馨,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诉被告王雨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庆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吕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