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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07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给付4200元(自2016年7月至12月),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已缴纳案件款4200元,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50元张某已交纳,(2016)陕01民终18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7月-12月孩子抚养费已执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民终189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2016年7月至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