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高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苏01刑更1694号罪犯高强,男,1954年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鼓刑二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江苏省高淳监狱以该犯因病已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建议撤销对该犯的减刑呈报。本院认为,罪犯高强患病已于2017年4月1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不符合减刑条件,不宜继续审理,准许江苏省高淳监狱撤回对其减刑呈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苏高狱减建字第18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江苏省高淳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