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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厦门嘉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嘉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4041号起诉人:厦门嘉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S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41007U。法定代表人:朱源海,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礼智,厦门嘉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渠道部销售经理。2017年4月28日,本院收到厦门嘉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厦门嘉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福建兴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716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485.40元(已从2016年1月1日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7年3月31日,以后违约金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0日,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被告支付货款的方式、货物交付方式、双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则双方约定,有关诉讼事项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起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讼争合同签订地在鼓楼区,故该约定管辖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起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讼争合同履行地在鼓楼,且被起诉人住所地在马尾区××号,故本院对本案纠纷无管辖权。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厦门嘉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肖济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艺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