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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军峰诉王守金、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鑫融鼎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峰,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王守金,陕西鑫融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253号原告:李军峰,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南山门口村***号。被告: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唐盛国际516号(中财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王守金。被告:王守金,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简况不详,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被告:陕西鑫融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徐涛。原告李军峰与被告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王守金、陕西鑫融鼎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合同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0万元;2、被告支付给原告自合同到期日起至付清本金日止期间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8日与被告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被告出借1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陕西鑫融鼎担保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3000元,剩余本息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就本案所涉借款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早在2015年12月28日,已对陕西鑫融鼎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了高新经字[2015]061号立案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军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给原告李军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