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雪与魏王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魏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韩雪,曾用名韩雪风,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平城镇南街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魏王玉,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平城镇东街村人,陵川县邮政局职工。本院在执行韩雪与魏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陵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魏王玉应归还申请人欠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魏王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中,经查魏王玉有工资收入,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7960元,剩余欠款2140元未履行完毕。此外,未发现有魏王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晋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