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朱全智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658号被执行人朱全智,男,汉族,1953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白。关于朱全智罚金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少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朱全智罚金5万元、账款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朱全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现被执行人朱全智在监狱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全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现立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