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临渭区扶贫互助资金项目管理总会与白涛峰、刘燕、刘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渭区扶贫互助资金项目管理总会,白涛峰,刘燕,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临渭区扶贫互助资金项目管理总会。法定代表人刘万福,系该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纲,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辉,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涛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燕,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白涛峰、刘燕、刘斌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渭区扶贫互助资金项目管理总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189元及利息84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涛峰、刘燕、刘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白涛峰、刘燕、刘斌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临渭区扶贫互助资金项目管理总会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