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范春祥与李忠琼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祥,李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春祥,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李忠琼,又名李小琼,女,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春祥与被执行人李忠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忠琼已经履行了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民再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陕03民再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