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荆林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林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林,男,1984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捕前住永城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岩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林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田、王一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林及其辩护人李岩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荆林驾驶皖S×××××半挂货车,在亳州市谯城区105国道张集超限超载检测站,因疑似超载拒绝接受检查并闯卡过关,张豪杰、陈艺、李飞(均已起诉)使用对讲机遥控指挥荆林驾驶的皖S×××××货车闯卡,李飞、张豪杰、罗国庆(已起诉)分别驾驶车牌号为皖S×××××、皖S×××××、皖S×××××的轿车伙同其他车辆,通过堵截正在执法的张集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车的协助货车闯卡,荆林驾驶的皖S×××××货车将该站的皖S×××××执法车撞坏。经鉴定,皖S×××××损毁部件更换及修复价格为4024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荆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荆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荆林驾驶皖S×××××半挂货车,在105国道亳州市谯城区张集超限超载检测站,因疑似超载受张豪杰、陈艺、李飞(均已起诉)使用对讲机遥控指挥,荆林驾驶的皖S×××××货车闯卡,拒绝接受检查,李飞、张豪杰、罗国庆(已起诉)分别驾驶车牌号为皖S×××××、皖S×××××、皖S×××××轿车及其他车辆,通过堵截正在执法的张集超限超载检测站执法车的协助货车闯卡,荆林驾驶的皖S×××××货车将该站的皖S×××××执法车撞坏。经评估,皖S×××××执法车损毁部件更换及修复价格为402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荆林的基本情况。2、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10日,荆林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抓获归案。3、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荆林的前科情况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取中。4、检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已扣押对讲机二部、行车记录仪内存卡一张、普通半挂型货车一辆。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悬挂号牌半挂车)车身左侧前部与皖S×××××号小型轿车车身右侧发生过碰撞;皖S×××××号小型轿车损毁部件更换及修复价格为4024元。6、调取证据通知、清单、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荆林冲闯张集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情况。7、证人蒋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份的一天12时许,荆林驾驶皖S×××××货车,受车老板张豪杰的对讲机指挥,闯了张集超限站,有一个工作人员拦,荆林开车闯了过去,后公路局的一辆警车追过来,荆林开的车刮着警车的右边车门,张豪杰用轿车拦住警车,荆林把车开走了。8、证人古某证言证明:其系张集超限超载检测站负责人。2016年7月8日中午12时许,其和李万合等人正在限超站路面执法,从北面开来几辆重型大货车,工作人员示意停车接受过磅,但大货车驾驶员不但不停还加速冲卡。一辆大货车在一辆白色轿车带领下冲过来,他们两辆执法车将该货车逼停,该货车将站里的皖S×××××执法车撞坏(右侧全部被撞毁,右前门玻璃被撞烂),这时又有几辆小轿车堵着执法车,该超载的大货车逃逸,他们就拦住一辆参与堵截的轿车。参与围堵执法车的有皖S×××××、皖S×××××、皖S×××××,指挥倒车的是皖S×××××大货车。9、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系张集超限超载检测站副站长。2016年7月8日,其在上班期间有冲卡车辆,阻碍执法,将执法车皖S×××××右侧前后车门、玻璃撞碎,造成105国道路面严重堵塞20分钟左右。上午12时左右,工作人员在站前路面执法,从北向南过来四辆疑似超限车,其在执法车上,马辉、李某2、孙同军、古某等在路面示意让这些车接受检测,该车不停,开的很快冲卡,其开着执法车去追拦,这些车就撞执法车,然后逃逸,其就开车进行追,从北边过来的社会车辆恶意堵住执法车。10、证人冯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8日中午,张豪杰、陈艺指挥、配合大货车闯张集超限站,撞了超限站的执法车,大货车跑掉了。11、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16年7月8日上午11点多钟,其和105国道张集治超站其他工作人员,在路面执勤时,从北边过来几辆重型大货车闯卡。工作人员驾驶皖S×××××执法车拦截,执法车被大货车撞毁。12、证人任某证言证明:其听李飞说,2016年7月8日,他的车闯了张集超限站。13、同伙人张豪杰供述证明:2016年7月8日上午,其的皖S×××××货车从山东成武县拉石子,由于超吨,就和陈艺、罗国庆联系,说好一块把车从张集超限站带过去。其开着皖S×××××轿车,陈艺、支海峰在车上,到张集北边的老收费站,几人的大车都过来了,其赶紧开车往南追,追上最后一辆半挂车一直走到张集超限站。其看到皖S×××××货车,被该站的工作人员堵在该站南边。其和陈艺用对讲机指挥货车,前面有几辆小轿车配合着掩护,该车就闯了过去。后其开车准备继续往南走,和张集超限站的执法车发生了刮蹭。14、同伙人陈艺供述证明:2016年7月8日上午11时许,其和张豪杰、冯某、支海峰(均跑大车)坐在张豪杰开的皖S×××××轿车在张集北老收费站停着,张豪杰的皖S×××××没闯过去被超限站用车堵住了,他们很着急,张豪杰用对讲机指挥货车闯张集超限站。其看到好几辆车别着超限站的执法车。15、同伙人罗国庆供述证明:2016年7月8日上午其和张豪杰、陈艺、罗小飞四人的货车准备在等张集超限站工作人员下班吃饭时闯卡过去,他们“跑大车”的经常这样做。上午11时许,其得知其的大货车皖S×××××货车快到张集超限站,其开着皖S×××××车到张集超限站。几辆货车车闯卡过去了,张豪杰的皖S×××××没有闯卡过去。皖S×××××车、其的SL558K车、罗小飞的皖S×××××及其他车子(车牌号记不清)过去堵住了超限站的执法车(目的是不想让超限站工作人员查到他们的货车,罚钱罚的厉害),掩护该货车闯卡。张豪杰用对讲机,指挥他的大货车闯卡。16、同伙人李飞供述证明:2016年7月8日,其的皖S×××××、张豪杰的皖S×××××、罗国庆的皖S×××××、陈艺的皖S×××××、罗飞翔的皖S×××××和皖S×××××货车拉石子回来,因都超载,其和张豪杰、罗国庆、陈艺、冯某准备闯张集超限站。12点左右,他们的大货车都到了张集,快到超限站时,张豪杰的皖S×××××被工作人员拦下,其听到有人用对讲机指挥货车,其就开着皖S×××××别超限站的执法车,不让他们堵该货车,张豪杰、罗国庆的车也到了配合着别,该大货车在他们的掩护下开走了。17、被告人荆林供述证明: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11点30分许,其驾驶皖S×××××货车拉着石子,到张集超限站时,因超载,要等到工作人员下班再过去,当时还有几辆货车。车老板张豪杰用对讲机指挥货车通过超限站。其驾驶的皖S×××××货车是第一辆通过,工作人员拦车,张豪杰指挥其通过,其没有停车。其刚过超限站,公路局的车就追上来了,其车刮着公路局的车右边车门,有人指挥让其走,其开车就走了。几个车老板还开着小车配合、掩护货车闯卡。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林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荆林归案后,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荆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荆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荆林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直接实施闯卡行为,并造成财务毁损,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荆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善金代理审判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