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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晓兵与王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兵,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兵,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被执行人王艳,地址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周晓兵与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2)岳民商初字第4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晓兵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晓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晓兵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