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峻恺与乔绅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峻恺,乔绅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峻恺,男,1987年6月22日生。被执行人乔绅辰,男,1984年9月8日生。关于张峻恺与乔绅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乔绅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峻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审理期间,本院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裁定书,将乔绅辰名下房产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峻恺申请对该查封房产续行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乔绅辰名下房产续行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传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