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0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安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348号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下林办沟头居委会嘉新商业城4112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63440。法定代表人:詹智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英,福建闽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惠安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杨锦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安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诉讼过程中欲以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严 诚速 录 员 陈思莹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