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842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罗平县。被告:蒋某某,男,住罗平县。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经多次口头做工作被告蒋某某已如数付给欠款。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民事权益及其社会公共利益,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审判员  徐荣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