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齐作全刑事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80号移送申请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齐作全,男,生于1970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移送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作全刑事罚金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780号刑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耀辉审判员 : 杨 奇审判员 :褚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 景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