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玲与陈金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陈金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727号原告刘玲,女,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告陈金福,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诉被告陈金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玲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