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牛某、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牛某,雷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285号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5日。被告:牛某,女,汉族,现年36岁。被告:雷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2日。赵某诉牛某、雷某卖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被告雷某已履行了辅助义务,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赵解成审判员 卢双红审判员 王宏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海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