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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牛某、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牛某,雷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285号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5日。被告:牛某,女,汉族,现年36岁。被告:雷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2日。赵某诉牛某、雷某卖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被告雷某已履行了辅助义务,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赵解成审判员  卢双红审判员  王宏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海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