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关发非法制造毒品原植物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关发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关发,男,1938年3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关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燕,被告人吴关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关发2016年农历10月在巧家县xx镇xx村xx社一个叫“xxx”和一个叫“xx”的其家地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合计631株。2017年1月12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依法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关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方位)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铲除毒品原植物记录,毒品原植物检验报告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关发非法种植罂粟631株的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关发种植的罂粟较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关发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吴关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关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㈠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关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荀志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