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3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亚马曲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亚马曲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刑更28号罪犯亚马曲它,男,藏族,文盲,四川省德格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亚马曲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4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经合议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亚马曲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1月转换后考核获得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监区会议记录、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亚马曲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亚马曲它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军审判员  谭伟审判员  于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