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阿买·沙得拉洪、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阿买·沙得拉洪,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5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男,该公司法务。被告:达·乌音其木格,女,1964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精河县。被告:阿买·沙得拉洪,男,1970年2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精河县。被告: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勇,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乌音其木格、阿买·沙得拉洪、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宋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