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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元斌、王永良、陈汉稀与陈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斌,王永良,陈汉稀,陈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李元斌,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王永良,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陈汉稀,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陈彪,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李元斌、王永良、陈汉稀与陈彪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元斌、王永良、陈汉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庞秀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