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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德云与蔡宝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云,蔡宝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2314号原告:于德云,男,1963年9月2日出生。被告:蔡宝文,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原告于德云与被告蔡宝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德云、被告蔡宝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德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人工资款93753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份至2015年11月份,被告承包××别墅工程。原告从被告处承揽了楼房外装修工程。原告完成承揽工程后,被告未给原告结算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款共计14875元。被告于2016年1月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扣除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付给原告的工资10000元、饭费3000元,及2016年春节给付原告的42000元,剩余工资款93753元被告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被告蔡宝文辩称,被告认可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承认尚欠原告工人工资93753元,但目前没有足额的金钱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于德文××工地工人工资148753元的欠条,欠条注明原告已支取工资10000元、饭费3000元。现原告持此欠条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人工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认可欠条为其书写。经核实,双方确认2016年底被告给付原告42000元,现尚欠原告工资95753元未付。原、被告双方就还款时间进行了协商,原告要求被告必须于2017年5月1日结清欠款,而被告表示可以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1万元、2017年年底给付原告1万元,并最终于2018年结清。双方各持己见,未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事实清楚,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还款时间,虽然欠条上没有明确的还款日期,但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给予债务人必要准备时间的前提下,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宝文于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德云九万三千七百五十三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七十二元,被告蔡宝文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