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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俊宏与被执行人南京中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朱万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宏,南京中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朱万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宏,1955年2月19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南京中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先声复合材料厂内,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168号。法定代表人蒋亚洲,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朱万康,1964年7月15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刘俊宏申请执行朱万康、南京中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铁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判决:被告南京中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朱万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俊宏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和2017年3月30日以及2017年4月27日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南京中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朱万康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国土、证劵情况,被执行人南京中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朱万康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银行、证劵等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南京中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所在地,经核实,已拆迁。申请人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朱万康住宅所在地寻找,一直未果。被执行人南京中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朱万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苏 泰审判员  孙 捷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薛清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