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张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告陈某账户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对被告陈某的房产使用权已冻结。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5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