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罗源与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751号原告:罗源,女,汉族,1990年7月27日出生,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委托代理人:郁其成、陈守芳,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龙山村薄坞*号。法定代表人:戴志强,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负责人:李冰,该分行负责人。营业场所:湖州市红旗路118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源与被告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源撤回对被告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160元,减半收取12580元,由原告罗源负担。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