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罪犯唐长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长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158号罪犯唐长鉴,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9日,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麦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长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8757.68元。宣判后唐长鉴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水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被评为狱内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二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狱内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长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长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谋审判员 袁润花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卜航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