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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包头市农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雁之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农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雁之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163号原告:包头市农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8号街坊8-13。法定代表人:金培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义清,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平,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雁之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古城镇古城村。法定代表人:郭志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煌,山西赵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包头市农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雁之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包头市农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出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包头市农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头市农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包头市农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张兴录人民陪审员  朱建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镡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