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长营与董长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营,董长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835号原告郭长营,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董长清,男,50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营与被告董长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