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与黄桂良、彭水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黄桂良,彭水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990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漳墩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2285A。负责人周益军,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雄,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系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黄桂良,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彭水兴,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与被告黄桂良、彭水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以黄桂良、彭水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漳墩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婉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