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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天长与陈水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965号之一原告杨天长,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钟小荣,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水长,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杨天长诉被告陈水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天长以治疗尚未终结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原告的损失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亮亮人民陪审员  钟赞群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