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天长与陈水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965号之一原告杨天长,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钟小荣,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水长,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杨天长诉被告陈水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天长以治疗尚未终结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原告的损失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亮亮人民陪审员 钟赞群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茜 百度搜索“”